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上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研究生权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档案已转入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组成。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章及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新生。
第四条 校长奖章面向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根据《淮阴工学院校长奖章奖励办法》进行评选。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我校研究生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基金等,专项奖学金的名称、奖励范围、等级、评奖比例、奖励额度等根据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例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面向所有年级研究生。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资助对象为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流的优秀研究生,其具体选拔对象、申请条件和遴选程序等以当年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 奖助标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为:
年级 |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元/生/学年) |
一年级 |
不区分等级 |
100% |
5000 |
二年级 三年级 |
特等 |
20% |
10000 |
一等 |
30% |
7000 |
二等 |
≤50% |
5000 |
第十条 校长奖章研究生获奖名额根据学校当年发布的评选通知确定。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自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资助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助教、助研岗位设置由导师申请、报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开招聘。“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者,学校资助不高于20000元/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学习勤奋,锐意创新,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按时报到注册,并按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学年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无故未进行学籍注册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6.课程考核有不及格者,不具有当年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课程重修通过后可参加下一学年奖学金评定,该门课程成绩按60分计;
7.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者;
8.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助学金发放的相应处理为:
1.根据《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修订)》,受校级记过以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停发半年助学金;受校级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停发一年助学金;
2.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暂停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恢复发放。
3.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者,在交流期间停发助学金。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各类评选条件的要求。各培养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拟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学院分管研究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各培养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奖助学金名单。
第二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发布通知、下达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审核各培养学院推荐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初评工作。评审实施细则中研究生综合测评应包含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四个部分,并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9-10月份进行,校长奖章根据学校当年发布的时间评审。专项奖学金评奖时间根据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例确定。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评选时间根据当年出国(境)交流学习计划确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各培养学院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与等级,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培养学院填写研究生奖助学金推荐名单,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各培养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批准发文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评定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文件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参评当学年学业奖,获得学业奖荣誉称号,不重复享受学业奖奖金。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者,可正常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对已获得奖助学金研究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类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三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每年分10个月发放(7、8月不发放)。毕业班研究生助学金发至学制期满当月月底。其中,提前毕业者发至毕业当月月底;延期及已毕业但尚未离校者均不再发放。
第三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经费,在通过交流期间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考核后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新下达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级入学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