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制度 >> 综合管理 >> 正文
淮阴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02月23日 16:1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校学科特区及学位点建设,规范和加强联合培养研究生及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特指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采取三种培养方式。第一种为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理论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均在我校进行;第二种为半程培养模式,课程学习在原培养单位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在我校进行;第三种为不定期培养模式,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时,根据导师安排不定期来我校接受指导。

第二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由联合培养的协议高校负责。我校相关二级学院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学年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校计划报研究生处,以便统一管理。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学年一般由原培养单位负责培养,第二、三学年由我校负责培养。

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我校与协议高校共同制定,我校负责实施。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我校学习时需提供所在学校或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联合培养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来我校报到入学。

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协议高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周内应到我校报到入学。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协议高校负责,我校研究生处协助。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和安全知识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科研条件。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具体负责。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免费住宿。

2.可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助研”、“助教”、“助管”等工作,其补贴由研究生处及导师发放,标准根据我校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执行。

3.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生活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至研究生按期答辩当月,对于未能按期答辩者,将不再发放。

4.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申请校级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资助标准为6000元/人·年。

创新工程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耗材费,为完成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等。

5.为方便研究生借阅图书、就餐、购物等,我校为研究生办理校园一卡通,毕业离校前注销。研究生在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享受助教待遇。

6.相关经费的发放按联合培养研究生入住我校的实际时间开始计算。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任务,根据协议高校的要求执行。联合培养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联合培养的双方高校共享。学位论文须注明相关科研工作是在淮阴工学院完成。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同时具署我校与协议高校校名,相关奖励依照《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研究生的处理,按协议高校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1.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按照有关要求住校学习和研究,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

2.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我校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3.联合培养研究生因事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按我校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联合培养研究生为党、团员的,在我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研究生工作党总支的组织活动;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组织关系应转入我校,并参加研究生工作党总支的组织活动。

5.如因联合培养研究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终止各类经费的下拨,并且保留追讨已支付各项经费的权利。

6.联合培养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需持《淮阴工学院毕业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一条  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任务的二级学院应配备研究生秘书(兼职),具体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及待遇

第十二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是指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本校教师。

第十三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兼职研究生导师需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有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的在研经费,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符合兼职单位研究生导师的聘任条件。

第十四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并填写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所需材料。

2.相关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3.研究生处审核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提请兼职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兼职单位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2.负责管理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组织纪律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促进其全面发展;协助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做好研究生培养各项工作。

3.负责确定研究生的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对研究生进行督促检查。

4.认真安排来校学习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查阅、选题、开题报告、课题调研、实验、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及答辩等各环节工作,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

5.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条件和必要的助研津贴。

6.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掌握研究生教育规律,积累研究生指导经验。

7.负责向研究生处递交研究生在校学习研究期间的基础归档材料,材料包括: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任务书、研究计划、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第十六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1.研究生处负责受理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申请和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为兼职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如开放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等。

2.兼职研究生导师取得所聘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后,需将颁发的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研究生处备案。

3.学校协同兼职单位每学年定期对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4.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协同兼职单位解除对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1)无正当理由对所招收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2)所指导研究生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者;

3)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4)无正当理由不为研究生上课者;

5)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降格要求等行为,有损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解除对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聘任,须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学院研究后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批准,并将情况反馈至联合培养高校研究生处(院)。被解聘导师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凡被解聘的导师,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待遇

1.兼职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研究生为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则享受我校自主招生的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同等待遇    

2.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校给予兼职导师指导酬金2500元/生。

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须为排名第一的博导,或排名第二的博导但要求所指导的研究生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SCI(E)、EI、ISTP或CSSCI收录的论文。

3.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我校特区学科范围内非全程在我校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校给予兼职导师指导酬金1500元/生。

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须为排名第一的硕导,或排名第二的硕导但要求所指导的研究生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

4.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研究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如果兼职研究生导师为第二完成人,按第一完成人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发的《淮阴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淮工院〔2010〕13号)、《淮阴工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淮工院〔2010〕14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