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优秀典型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评优表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评优表彰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科研创新先进个人,其他荣誉表彰见专项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定比例及条件
第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评定条件为:
(1)参评研究生课程成绩应在班级前30%;
(2)三年级研究生须有1项以上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成果。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在任研究生干部(包括班级干部、研究生会干部、党支部委员等)总数的10%。评定条件为:
(1)课程学习成绩排班级前列,参评当年无重修或补考纪录;
(2)任期满一届,热心为集体服务,工作主动积极,以身作则,务实肯干,团结协作,开拓创新;
(3)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 科研创新先进个人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评定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论文认定办法(试行)》(淮工院〔2020〕159号)中认定的A-F科研成果1项(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2)获市厅级以上研究成果奖励(市厅级排名前二,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三);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4)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竞赛目录以学校相关学科竞赛管理文件为准。
第八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5%。评定条件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支教等)取得突出成绩并获相关媒体宣传报道。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评优表彰工作一般于每年9-10月份进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协调,各培养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选程序按以下办法执行:
1.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推荐。
2.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评优工作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评选,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颁发表彰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