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拔尖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鼓励研究生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研究生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2.具有良好的学风,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未补考,综合成绩排名在所属年级中为前30%。
3.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至少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发明专利1项,或为企业解决特定工程实际问题,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等。
4.满足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研究生期间积极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并获奖;
(2)研究生期间积极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完成学生工作,担任院级以上学生干部,包括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等满一年;
(3)研究生期间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以上个人或团体荣誉;
(4)研究生期间在社会服务或其他领域取得校级以上荣誉。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由相关学院组织实施。相关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当年名额,在研究生自愿申报、导师推荐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报学校审批。
2.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3.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3.未能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