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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联合培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01月04日 19:4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积累研究生教育管理经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学单位与有关单位开展的联合培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管理按《淮阴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淮工院〔2010〕13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学校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研究生处是学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内各教学单位联合培养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的统筹管理。

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条件:

1.联合培养单位在相关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具备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有完备的教学计划,有较好的社会需求或生源条件。

2.我校承办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较好的科研条件,能够独立开设大部分专业课程,同时,有一定数量教师能够受聘为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以独立或共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联合培养分为两种类别,A类为我校全面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指导学生学位论文;B类为我校主要负责招生宣传、组织生源、协调安排教学任务及个别学生学位论文指导。

第五条联合培养工作申请程序为: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研究生处统一上报,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培养专业(领域)的名称、类型、学制、学习形式和时间;

2.招生对象、预计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和经费分配计划;

3.教学计划、教学场所和师资配备;

4.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安排;

5.质量监控措施。

第六条联合培养协议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或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承办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协议要具体规定培养要求、培养形式、教学场所、学员食宿、经费收取、质量管理、证书发放、安全责任及双方职责等有关事项。划拨至我校的经费分成比例,A类原则上不低于协议学费总额的50%,B类原则上不低于20%。

第七条联合培养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或张贴。招生宣传应遵守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出现任何不实语言。严禁私自借用学校名义办班,严禁将办班权以任何形式“转包”给校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并配备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具体事宜。承办单位应将招收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本单位的研究生管理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开学一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1)协议书;(2)招生简章;(3)教学计划,含授课名称、时间、地点和授课教师;(4)学生名单。联合培养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学生成绩汇总表、学位论文、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存档。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办学质量,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基本文件建设、教材选编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研究生处要不定期组织对联合培养工作的检查。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和联合培养单位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统一收缴,所有收入均直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然后由财务处根据联合培养协议与联合培养单位结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