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快人才培养国际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外联培研究生”)是指依照学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中约定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等。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学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国
第三条 参加国(境)外联合培养由外联培研究生自愿报名,录取权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择优录取。
第四条 外联培研究生的报名工作由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和各相关学院共同负责。
第五条 参加外联培的研究生须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同意后,根据相关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要求向研究生处递交申请材料。教职工须同时向人事处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指导参加外联培研究生办理赴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有关教育。
第七条 外联培研究生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八条 外联培研究生离校前,学校为其配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其在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其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 外联培研究生兼职导师选聘
第九条 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是指被国(境)外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本校教师。
第十条 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需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有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的在研经费,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符合兼职单位研究生导师聘任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并填写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所需材料。
2.相关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3.研究生处审核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提请兼职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兼职单位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2.负责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管理工作,在思想、学业、纪律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促进其全面发展;协助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做好研究生培养各项工作。
3.负责确定研究生的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对研究生进行督促检查。
4.认真安排来校学习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查阅、选题、开题、课题调研、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各环节工作,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
5.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必要条件和助研津贴。
6.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掌握研究生教育规律,积累研究生指导经验。
7.负责向研究生处递交研究生在校学习研究期间的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任务书、研究计划、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基础归档材料。
第十三条 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1.研究生处负责受理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的申请和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为兼职外联培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如开放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等。
2.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取得所聘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后,需将颁发的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研究生处备案。
3.学校协同兼职单位每学年定期对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4.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的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协同兼职单位解除对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1)无正当理由对所招收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2)所指导研究生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者;
(3)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4)无正当理由不为研究生上课者;
(5)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降格要求等行为,有损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解除对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聘任,须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学院研究后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批准,并将情况反馈至外联培单位的相关机构。被解聘导师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凡被解聘的导师,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外联培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学校资助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签证费、体检费以及每年一次往返的交通费)的1/3;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资助总费用的1/6;外联培研究生本人承担总费用的1/2,并自行承担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外联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发布须经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同意并署名(排名前三)。如遇特殊情况,外联培研究生学习期间资助可根据我校和国(境)外合作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学校鼓励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导师来我校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万元/月,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资助。学校负责往返交通费一次并安排住宿。
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指导研究生的校内导师资助标准按指导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指导硕士研究生5000元/生,入学后,划拨40%,在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划拨剩余60%。
第十五条 外联培研究生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外联培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在职职工)的补助、评奖评优、党团组织发展等待遇。校外的外联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申请校级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人·项目,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人·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淮阴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淮工院〔2013〕102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外联培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其学籍(职籍)按我校在校研究生(在职职工)进行学年注册(报到)。出国前须到研究生处(在职职工到人事处)办理出国(境)学习手续。
第十八条 外联培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联培研究生到达联合培养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条 外联培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应经常向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联培研究生应遵守我国和国(境)外联合培养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籍、学位授予、学术道德等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据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联培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请假,外联培研究生是在职职工的,由研究生处通报人事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由人事部门按学校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返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外联培研究生应在返校后7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返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外联培研究生回国后,须向研究生处(人事处)提交国(境)外课程简介、有证明效力的成绩单、跨校学习学分认定申请、学位论文等材料,由研究生处(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商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