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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3年09月22日 08:4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研字〔20235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2.课程学习。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学分完成情况和实践环节完成情况。

二、考核对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者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三、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四或第五学期进行。

四、考核组织

各培养学院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中期考核小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小组应设组长1名,秘书1名。

五、考核程序

1. 研究生对本人思想品德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中期考核表。

2.导师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给予考核意见

3.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进行评价,给出考核评定等级,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4.各培养学院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考核结论与处理

1.中期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学籍预警种。

2.各培养学院在中期考核中发现研究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学籍预警处理。

1)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存在严重问题者;

2)违反校纪校规者;

3)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

4)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含专业实践)者;

5)有1门课程重修1次仍不合格者;

6)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开题者;

7)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3.对给予学籍预警处理的研究生,各培养学院会同研究生导师在2周内针对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对出现的问题应予以整改。如考核中发现研究生有不能获得学位的情况,应明确告知。

七、各培养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淮阴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研字〔20134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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