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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6:3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环节,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统筹安排,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相关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课程是指理论课程。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程。

公共课程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设置,由研究生处协调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等二级学院开设,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教学。

专业课程包含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的重要课程,是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的课程,由相关学院开设。

选修课程包含人文素养课程和创新创业活动等,是为全方位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由研究生处协调相关学院开设。

研究生课程由学院根据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相关学院应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系统规划课程体系,设定课程标准。在培养方案修订时,应适时调整课程,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第六条 所有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具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类型、学时、学分、考核方式、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等。

第七条 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需提前一学期提交开课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教学材料,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其教学工作于下一学期开始实行。

第八条 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因选课人数过少连续三年不开的课程,停开该课程。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设课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以18学时计1学分,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其学时和学分,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3学分为宜。

第十条 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要补修本专业的2-3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在全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中选修,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根据教学需要专业课和选修课可聘请1/3数量的校外专家承担教学任务。校外专家聘请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正式开课前需试讲。任课教师的试讲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实施,试讲时需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本学科专家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备课并组织实施教学环节,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重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进入课堂应携带必要的教学资料,并做到服饰整洁、仪态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价以及课程考核等原始资料交存工作。

第四章 课程教学安排

第十七条 相关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研究生处负责安排全校公共课,相关学院负责安排本学院的专业课程。对跨学院选修的课程,研究生处负责与学院充分协调落实授课任务。

第十八条 凡列入教学任务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授课,不得随意更改课程核心内容。

十九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教学任务,不得任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要调整授课时间的,需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最迟于开课前1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处备案并负责将调课信息通知相关研究生。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可采用开卷、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形式。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考核原则上以考试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处安排考试,学院统一组织监考;专业课和选修课由开课学院安排考试并组织监考,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包括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平时成绩记录等相关材料由开课学院存档。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可用百分制或五分制。五级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在评奖评优等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60计算(不及格不统计)。

第二十四条 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原则上以最后的考核成绩和过程考核成绩加以综合评定,过程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于开课时公布。课程总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60分以下或不及格需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核结束后1周内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课程成绩提交开课学院。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已办理缓考手续的研究生,注明缓考,随下一届研究生考试;违纪违规的,按照《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后跨校修读课程。我校只承认在国家批准设有研究生院的学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且所学课程必须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在他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成绩须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报我校研究生处审核备案,课程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赴境外交流等成绩管理,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研究生选课要求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于第一学期结束前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三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研究生必须按计划进行学习,不得随意改动,若所选课程因与课程表有冲突或课程未开等情况需要改选其他课程,必须在开课后二周内填写培养计划修改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第三周后所选课程不再变动。凡未进行退选,又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视作旷考,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研究生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学秩序检查、网上评价、研究生座谈会、导师座谈会等工作,掌握研究生课程的开展情况,了解师生对课程教学的改进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不断探索研究生教学方法,及时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鼓励学院之间开展交流活动,进行经验推广。

第三十三条 课程教学检查结果由研究生处反馈给相关学院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并将作为任课教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